社會關愛你我他,協會募集愛心志工、善心捐款、捐物(主要是營養品等)協助關懷弱勢族群,歡迎愛心夥伴一同參與公益事務
欲申請報名入會者可點選網址報名-「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入會報名表」
協會FACEBOOK粉絲專頁:「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
協會電話:03-8575071(來電請告知找協會行政)
舒漾協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及有助弱勢族群照顧與發展及相關工作人員培訓、藝文及學術研究活動。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工作,與推廣原住民相關文化。結合家庭照顧者及關懷照顧者之社會人士、團體,積極爭取家庭照顧者權益,提升社會大眾對家庭照顧者的認識、關懷與提供相關服務。
第 三 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懷弱勢族群:失依的老人、婦女、兒童、經濟困難之家庭及生活陷入困境的個案等,將物資收集及轉贈予需要之人,並給予適時的協助。
- 辦理或協助照顧服務(含社區復健)相關人員培訓、藝文及學術研究活動,與關懷弱勢族群相關之公益活動。
- 倡導及促進研修相關弱勢族群權益、福利之政策法令。
- 關懷部落弱勢原住民族群和家庭,與推廣原住民族相關文化。
- 長照個案家境清寒,困難家庭有長照照顧需求之協助者。
- 設立網站提供與關懷弱勢族群相關之訊息及資源轉介。
- 增進民眾對家庭照顧者的了解與關懷,並協助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設籍於花蓮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附工作證明)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經繳納入會費與常會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或未繳納當年常會會費者,得經理事會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連續二年未繳交常會會費者。
四、 贊助會員未繳交次月贊助費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連續二年未繳交常會會費者。
四、 贊助會員未繳交次月贊助費者。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如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可劃分區域,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亙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亙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亙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數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免收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1200元。
團體會員:每年3600元。
贊助會員:每人每月1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事業費。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1200元。
團體會員:每年3600元。
贊助會員:每人每月1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事業費。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
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大會)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