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漾協會事務

舒漾協會-章程與入會報名

府社行字1120135378號,成立於112年6月17日
社會關愛你我他,協會募集愛心志工、善心捐款、捐物(主要是營養品等)協助關懷弱勢族群,歡迎愛心夥伴一同參與公益事務


欲申請報名入會者可點選網址報名-
「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入會報名表」
協會FACEBOOK粉絲專頁:「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
協會電話:03-8575071(來電請告知找協會行政)


舒漾協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舒漾服務關懷照顧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及有助弱勢族群照顧與發展及相關工作人員培訓、藝文及學術研究活動。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工作,與推廣原住民相關文化。結合家庭照顧者及關懷照顧者之社會人士、團體,積極爭取家庭照顧者權益,提升社會大眾對家庭照顧者的認識、關懷與提供相關服務。
第 三 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懷弱勢族群:失依的老人、婦女、兒童、經濟困難之家庭及生活陷入困境的個案等,將物資收集及轉贈予需要之人,並給予適時的協助。
  • 辦理或協助照顧服務(含社區復健)相關人員培訓、藝文及學術研究活動,與關懷弱勢族群相關之公益活動。
  • 倡導及促進研修相關弱勢族群權益、福利之政策法令。
  • 關懷部落弱勢原住民族群和家庭,與推廣原住民族相關文化。
  • 長照個案家境清寒,困難家庭有長照照顧需求之協助者。
  • 設立網站提供與關懷弱勢族群相關之訊息及資源轉介。
  • 增進民眾對家庭照顧者的了解與關懷,並協助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設籍於花蓮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附工作證明)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經繳納入會費與常會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或未繳納當年常會會費者,得經理事會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連續二年未繳交常會會費者。
四、  贊助會員未繳交次月贊助費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如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可劃分區域,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亙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亙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亙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次數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免收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1200元。
          團體會員:每年3600元。
          贊助會員:每人每月1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事業費
五、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
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大會)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